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绍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朝君。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8)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朝君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朝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8日晚,黄志有在绍兴县柯桥街道鱼得水美食广场门口与“王老五”���人发生纠纷,后因害怕“王老五”报复,藏匿在被告人万朝君的租房内。同月23日,被告人万朝君经预谋,利用黄志有害怕报复的心理,唆使张华杰(另案处理)等三人假冒黑社会人员,以让其妻子张玉霞及黄志有妻子易爱玉去见老大为由,将被告人万朝君带走。尔后,被告人万朝君打电话给黄志有,谎称若不给钱,那些人要打断其手脚,要黄志有交“赎金”12万元。后黄志有为“赎人”和防止“王老五”的报复,被迫通过张玉霞将119,1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万朝君的信用卡帐户。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朝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黄志有陈述,张华杰、易爱玉、胡永朝、吕秋汪证言,绍兴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银行借记卡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朝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威胁并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万朝君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万朝君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朝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伟良
审判员 鲁志杰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