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薛康健,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薛康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元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原始社会法人股确认单(原始社会法人股2000股,股票确认单编号XXXXXXXX,股票起止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薛康健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文涛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