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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薛康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薛康健,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薛康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元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原始社会法人股确认单(原始社会法人股2000股,股票确认单编号XXXXXXXX,股票起止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薛康健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文涛

审 判 员  王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