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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81民初8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周俊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周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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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981民初8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璇颖,系该行行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细国,系该行员工。

被告:周俊辉,男,196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周俊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丰城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周俊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邹晓明二0一八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乐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