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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1428号

岑孟波与慈溪市润丰毛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岑孟波;慈溪市润丰毛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1428号原告岑孟波,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润丰毛绒有限公司,住所慈膛线市浒山街道湾底村湾底路。法定代表人陆国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孟波诉被告慈溪市润丰毛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孟波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孟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5元,由原告岑孟波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方苏琴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琪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