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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425号

嘉善县广播电视台与嘉善子陵滩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善县广播电视台,嘉善子陵滩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425号

原告:嘉善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杨善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庆红。

被告:嘉善子陵滩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广播电视台诉被告嘉善子陵滩酒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广播电视台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诉讼保全费460元,合计诉讼费88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晓青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