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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16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孔爱玲、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王根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爱玲,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48号平安大厦。负责人张惠朋,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大街支行)与孔爱玲、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行东大街支行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行东大街支行以对被执行人孔爱玲所购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评估、拍卖结束后,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59761.45元、诉讼费3013元、执行费842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