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828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0828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明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