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萍,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冯永珍,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李会萍与冯永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的(2007)新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萍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永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会萍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冯永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赔偿款7716.62元、诉讼费775元、执行费50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