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419号原告高山科。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建设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宾,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科与被告谢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山科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山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山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山科减半负担75元。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