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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419号

高山科与谢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山科,谢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419号原告高山科。委托代理人苏建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建设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宾,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山科与被告谢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三医院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山科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山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山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山科减半负担75元。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