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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3号

张华安与杭州中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富阳市顺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安,杭州中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富阳市顺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3号

原告:张华安。

委托代理人:陈建宏。

被告:杭州中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文甫。

委托代理人:杨雪源。

被告:富阳市顺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成达。

委托代理人:倪春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安与被告杭州中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富阳市顺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安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中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富阳市顺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0元,由原告张华安负担。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