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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镇民一终字第358号

唐银芳、崔美霞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徐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唐银芳,崔美霞,徐少英,扬中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镇民一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号负责人凌漠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银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美霞。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德跃,江苏镇江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少英。原审被告扬中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港东南路46号,现搬至扬中市汽车站。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鸣鹤,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宦纪明,系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07)扬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唐银芳、崔美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及原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执行。同时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1.50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审 判 员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黄 苏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