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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139号

李明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强。2007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强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明强携带插片、螺丝刀、撬棒等作案工具,至嘉善县魏塘镇油车新村130号三楼顾建勤租房,撬门入室,从写字台抽屉内窃得PT950项链和手链各一根、金属项链一根、银手镯一只、利群香烟、红双喜香烟各一包,总价值人民币7869.5元。2007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城南新村2幢6梯401室出租房,撬门入室,窃得西房间叶丰祥放在电视柜抽屉内的现金600元;东房间苏巧云放在电视柜抽屉内的现金500元。2007年3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新村7幢505室,撬门入室,窃得黄莉萍放在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的现金500元。2007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新村9幢1单元401室,用插片开门进入潘礼英家,从卧室抽屉内窃得新加坡纪念硬币一套;1985年版壹圆硬币四枚;中华民国三年壹圆硬币、中园硬币各一枚;1美元、25美分、10美分、5美分、1美分硬币各一枚,总价值人民币104.21元。上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007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强至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小区9幢2梯204室于朝晖租房,用插片开门进入,从卧室内窃得黑色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长虹牌MP4一只及奥运福娃纪念徽章一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0178元。案发后,MP4和福娃纪念徽章被追回已发还失主。2007年9月下旬某天,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小区,用插片开门进一人家,窃得小灵通一只、MP3一只,总价值人民币170元。赃物现已被扣押。2007年9月底某晚,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小区,用插片进入一户人家,窃得王牌DVD一台、玉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玉吊坠一个、金属手链、耳钉和戒指等物,总价值人民币1205元。赃物现已被扣押。2007年10月9日晚,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一村10幢40梯302室谢长棉租房,用随身携带的撬棒撬门入室,窃得卧室衣柜内的50元面值的欧元一张,价值人民币529.11元。现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2007年10月某天,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小区,用插片开门进入一户人家,窃得价值人民币180元的黑色手提包一只,内有现金80元。现该手提包已扣押。2007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强至嘉善县魏塘镇龙柏花苑5幢12梯102室吴秀萍家,用随身携带的撬棒撬门进入,窃得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现金560元。现赃款已追回发还失主。被告人李明强在庭审过程中对第1-3节事实提出辩解,认为这三起案件不是自已作的,当时自已在老家。对其它盗窃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于朝辉、谢长棉、潘礼英、吴秀萍、顾建勤、叶丰祥、黄莉萍的陈述;证人舒跃芳的证言;手印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汇率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李明强提出的辩解,公诉人当庭宣读证人舒跃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明强在此期间在嘉善与其生活在一起;手印鉴定结论书证实,现场提取的手印指纹与被告人李明强的指纹一致。被告人李明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述三节盗窃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产,价值人民币22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部分赃物,发还失主。作案工具撬捧一根、螺丝刀一把、电筒一只、插片二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胜华

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

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