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光梅、魏立业。被告杭州萧山特威纸箱厂。负责人董许成。被告董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特威纸箱厂、董许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特威纸箱厂、董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依法减半收取6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学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