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5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东大街菊花园**号。负责人刘晓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骏,1979年1月14日,职业不详。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云,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骏、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