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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57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骏、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骏,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5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东大街菊花园**号。负责人刘晓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骏,1979年1月14日,职业不详。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云,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骏、被告西安昌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