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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行执字第28号

昌乐县卫生局与张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乐县卫生局,张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乐行执字第28号

申请人:昌乐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卫昌,局长

被执行人:张文华申请人昌乐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文华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文华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殿隆

审判员  张世明

审判员  李在兴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穆彦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