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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1号

张金玲与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玲,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1号原告张金玲,女,汉族,1967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86号开米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徐铁虎,职务经理。本院于2007年12月7日受理的原告张金玲诉被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2008年3月25日原告张金玲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