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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73号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73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又名郭文静,西北国棉五厂细纱车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诉讼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桂枝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