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唐屯溪。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建军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勇军 更多数据: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55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唐屯溪。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余建军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