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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柘法李民初字第518号

李雪灵与袁志全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雪灵,袁志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柘法李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雪灵,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汉生、范开鹏,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全,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灵诉被告袁志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灵于2008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卫华

审判员 :时清华

审判员 :刘文亮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德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