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柘法李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雪灵,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汉生、范开鹏,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志全,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灵诉被告袁志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灵于2008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卫华
审判员 :时清华
审判员 :刘文亮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德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