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郭琼,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科技路徐家庄121号后院202.被告张德明,男,汉族,请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琼诉被告张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案件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