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常州市盛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匣镇新东路51号。法定代理人周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富盛镇。法定代表人罗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盛邦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盛邦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盛邦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新纪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常州市盛邦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青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