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黄春梅,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韩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黄春梅之子。被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86号开米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铁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瑞霞、罗民,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梅、韩成与被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梅、韩成于2008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春梅、韩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梅、韩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玉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