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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35号

黄春梅、韩成与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春梅,韩成,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35号原告黄春梅,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韩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黄春梅之子。被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86号开米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铁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瑞霞、罗民,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梅、韩成与被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梅、韩成于2008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春梅、韩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梅、韩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茹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焦玉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