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丰民破字第7864-1号申请人北京海鹰腾沃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臣,董事长。申请人北京海鹰腾沃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腾沃公司于1998年2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07年8月14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长会审(2007)字第7667号审计���告,载明:截至2007年7月31日,腾沃公司资产总额为1166360.51元,负债总额为3885061.09元,所有者权益为-2718700.58元。腾沃公司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腾沃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其破产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海鹰腾沃科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玉书
审判员 李东谊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俞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