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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154号

原告蒋华与被告昌图县老城镇自来水管理所、隋小波、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华,昌图县老城镇自来水管理所,隋小波,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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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154号 原告蒋华,男。 被告昌图县老城镇自来水管理所。 主要负责人岳书涛。 被告隋小波,男。 被告郭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与被告昌图县老城镇自来水管理所、隋小波、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隋小波于2005年9月下落不明,本院已公告传唤,隋小波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本案认定的事实必须以隋小波答辩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诉讼。

审 判 长  于泓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

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