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昌亮民一初字第0154号 原告蒋华,男。 被告昌图县老城镇自来水管理所。 主要负责人岳书涛。 被告隋小波,男。 被告郭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与被告昌图县老城镇自来水管理所、隋小波、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隋小波于2005年9月下落不明,本院已公告传唤,隋小波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本案认定的事实必须以隋小波答辩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诉讼。
审 判 长 于泓波
审 判 员 陈 哲
代理
审判员 翟星星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