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480号
原告:邵伯南,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苏省淮安县。被告慈溪市坎墩街道六灶砖厂,住所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东村。
负责人:屠炳州,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伯南诉被告慈溪市坎墩街道六灶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伯南以因诉讼主体不符为由,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伯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人2.50元,由原告邵伯南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黄科军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