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荣晓蓉。被告王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晓蓉诉被告王华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利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华庆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荣晓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晓蓉撤回对被告王华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晓蓉负担。
审判员 黄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