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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95号

荣晓蓉与王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晓蓉,王华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荣晓蓉。被告王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晓蓉诉被告王华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有利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华庆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荣晓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晓蓉撤回对被告王华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晓蓉负担。

审判员  黄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