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浦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杜保友,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李善军,男,1956年1月27日,汉族,滁州铁路大酒店办公室主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南京宁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宁浦公司),住所地在本区石桥镇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雍永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景泉,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保友与被告宁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保友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