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洗沙村二上坊。
法定代表人:刘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中荣,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绍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红卫,上海钱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贝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4元,减半收取9627元,由原告广东省东莞市永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