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王加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国荣。被告潘卫新。被告陈雅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祥与被告潘卫新、陈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2元,减半收取5,36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为8,8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海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