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88号
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善县晋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海春,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华。
被告:张志强。
被告:胥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美华、张志强、胥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丁扣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宇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