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阿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财,男。委托代理人支文,男,敦煌市苏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怀,男。委托代理人李正伟,男,敦煌市莫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诉被告郭永怀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标的物变压器系犯罪嫌疑人郑康元、马热芳、闫俊三人盗窃的物品,郑康元等三人盗窃行为刑事部分尚在审理阶段,被盗的变压器追缴;责令追赔情况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损失应视赃物追缴,责令退赔情况确定,因此,本案有待于郑康元等人盗窃案审理终结后,方可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段晓明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