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再字第19号原审原告卫云彩,无业。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负责人杜波,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牛振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援朝,男。委托代理人杨学军,男。原审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敏,男。委托代理人冯志明,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卫云彩与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本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本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连晓欢
审 判 员 李军安
代理
审判员 李育安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