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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22号

薛敏与禇全珍、杭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敏,禇全珍,杭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22号

原告:薛敏。

被告:禇全珍。

被告:杭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敏诉被告禇全珍、杭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敏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敏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薛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