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22号
原告:薛敏。
被告:禇全珍。
被告:杭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敏诉被告禇全珍、杭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敏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敏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薛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