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2号原告章友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被告吴红霞。被告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友根诉被告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友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友根撤回对被告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依法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学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