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
原告:刘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 亮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
原告:刘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 亮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