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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

原告:刘某。

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 亮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