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6号原告赵建福,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荣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被告崔英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两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台耀君
审判员 汤龙江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龙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