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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潍执字第16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王义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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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潍执字第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义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潍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的偿还欠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义泉位于诸城市圣龙住宅区内NO32号,共2层,建筑面积为266、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城区商品房字号的房屋(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执 行 长 张同升执 行 员 郭金棣执 行 员 杨国明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