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长华,男,194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袁惠芬,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的陈长华、袁惠芬申请宣告陈企力失踪一案,陈长华、袁惠芬于2008年3月19日要求撤回对陈企力的失踪宣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长华、袁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长华、袁惠芬撤回对陈企力的失踪宣告的申请。
审判员 华蓓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琪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