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慈民一特字第2号

陈长华、袁惠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陈长华,袁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长华,男,194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袁惠芬,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于200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的陈长华、袁惠芬申请宣告陈企力失踪一案,陈长华、袁惠芬于2008年3月19日要求撤回对陈企力的失踪宣告。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长华、袁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长华、袁惠芬撤回对陈企力的失踪宣告的申请。

审判员  华蓓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琪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