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50元,退付原告250元。
审判员 苏谦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