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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97号

鲍×与姚××、沈××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姚××,沈××,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97号

原告:鲍×。

被告:姚××。

被告:沈××。

被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儿桥。

法定代表人:姚××。本院在审理原告鲍×诉被告姚××、沈××、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姚××、沈××、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滕云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