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34号原告高俊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付精。被告徐永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达洪,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呈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红诉被告徐永良、陈呈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俊红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俊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高俊红负担。
审判员 屠国均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