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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98号

原告张惠兰诉被告四川省达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惠兰,四川省达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98号原告张惠兰。委托代理人王慧,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达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5号。法定代表人卢保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兰诉被告四川省达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惠兰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惠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2.5元,由原告张惠兰承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