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韦正莲,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静,女,26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小红,女,34岁,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韦正莲与被告李静、王小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霆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