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58号

殷秀斌与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秀斌,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殷秀斌,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杨文彬,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罗庄建龙化工厂经理,住罗庄区。被告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继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斌与被告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秀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殷秀斌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