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59号原告XX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被告俞海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林诉被告俞海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4元,减半收取11,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