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聊东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马占朋,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被告路玉胜,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武乃国,男,汉族,25岁,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已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麻建萍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