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6号
原告:李启奎。
委托代理人:陈建春。
被告: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奎诉被告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