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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86号

李启奎与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启奎,何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6号

原告:李启奎。

委托代理人:陈建春。

被告: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奎诉被告何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启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