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灞民初字第532号

寇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寇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寇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寇某150元。

审判员 屈 蓉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