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寇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寇某150元。
审判员 屈 蓉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
寇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寇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寇某150元。
审判员 屈 蓉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