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兰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王琴。
被告:陈保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陈保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琴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荣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