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临兰民初字第330号

王琴与陈保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琴,陈保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兰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王琴。

被告:陈保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陈保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琴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聂荣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