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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侯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刘中林与被告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8-03-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中林,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刘中林。被告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文昌段35号。法定代表人陈贤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林诉被告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林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中林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林撤回对被告成都申通快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中林承担。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璟晶